为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,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、使用、退出等行为,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,拟定了《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》,现向社会征求意见。其中在“房屋互换”条款中规定,市内六区、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、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。
根据《实施细则》,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,户籍地区住建委负责查验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情况,家庭人口按照补贴人口认定。户籍地区住建委对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的户籍、人口、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。
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,视为无房。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,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;家庭成员有两套(处)及以上住房的,合并认定。各区住建委每季度应当组织一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,每季度末月将下季度登记计划(登记方案、公告和下季度安排),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。持有效《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》的申请家庭,在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登录指定网站等方式进行登记。
已确定选房顺序的家庭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。摇号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、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,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,且自《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》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。
本市市内六区、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、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之间互换住房遵循“平等自愿、无偿互换;统一平台、统一管理”原则。首次签订《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》满一年后可提出互换申请,租赁期间内只允许互换一次。承租同一套型住房不同小区的家庭之间可进行互换。承租家庭不欠缴房屋租金、物业费、供热费等相关费用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网设立“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”,承租家庭可登录后发布、查询房屋互换信息。
凡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,在规定期限内,停发住房保障租赁补贴,经营单位不予办理续租手续,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、区房管局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。(记者李文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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